2月24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国家发改委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政策相关规定,近日,省发改委会同农业农村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出台《关于明确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农产品初加工也能享受“农电”价格优惠了。《通知》4月1日起执行。我省将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价格执行范围、用电量计量计算、逐级审核实施程序等政策进行细化完善,以推动全省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降低,促进农业稳产保供、农业高质量发展。
据悉,我省明确,在国家发改委文件框架内,尽可能扩大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增加小麦、大麦、药用植物初加工用电,同时把符合政策规定、包含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的农副食品加工企业也纳入农业生产电价支持范围。此外,针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生产环节多的特点,我省还将支持企业对初加工用电分表计量,直接享受农业生产电价政策。对确实无法分表计量的农产品初加工环节用电,实行“定比定量”,并明确认定主体及程序。
如何办理?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我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粮食部门申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粮食部门、电网企业在15个工作日内共同初审后,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后发文明确,并自发文之月的次月起按抄见电量执行。
根据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21年1月1日起执行),1—10千伏内电度电价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为0.6414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为0.6068元/千瓦时,农业生产用电为0.4930元/千瓦时,农产品初加工享受“农电”价格,可获明显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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